此外,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还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另外两名被告褚子乔、石海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4个月,并均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三人偷逃税款上缴国库。
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晓航、褚子乔、石海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3日作出判决后,李晓航、褚子乔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北京市二中院于同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李晓航与褚子乔预谋后,由褚子乔为李晓航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石海东在韩国新罗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分别于2011年4月19日、2011年8月30日,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沈阳仙桃机场、首都机场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