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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松绑”金融租赁公司

  准入条件变化: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业务范围扩大: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实行分类管理: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新媒体专电(记者蔡颖) 近日,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改变原来只能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规定,给予了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权利。同时,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将不再区分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且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同时,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但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办法》也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说:“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大幅修改后,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在促进盈利和扩宽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还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的20%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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