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专项资金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1〕57号)以及《关于2012年度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第二批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琼财建函〔2012〕636号)中的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单位承担的2012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外项目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验收,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经研究同意拨付项目扶持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2014年资金拨付情况(第一批)
拨付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365万元,用于海口至太原商流链条冷链系统、销售专柜、检测系统等子项目。
拨付长春市广吉现代农贸有限责任公司316万元,用于海口至长春商流链条冷链系统、销售专柜、检测系统等子项目。
二、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精神和《海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有利于完善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安全,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 海南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二) 海南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三) 天津环渤海热带(海南)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
(四) 销地交易配送专区项目建设;
(五) 产销商流链条建设;
(六) 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七) 海南农产品信息服务项目建设;
(八) 海南农产品现代物流调运服务平台建设;
(九)经财政部、商务部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批准的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一)海南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海南省外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海南省商务厅推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意见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省商务厅将申报、推荐资料集中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及资金补助数额,编制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将项目安排和补助金额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项目内容和标准建设,且企业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市县财政局根据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将项目补助资金的50 %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余50%的补助资金待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外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向由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实施项目所在地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做出确认意见后,向海南省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补助资金原则上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按规定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受委托机构对项目验收后,将报告按规定期限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抄报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省外有关商务厅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海南省内市县商务部门对承担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具体的项目清单;
(三)项目发生实际投资的,提供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发生贷款的,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验收合格的文件(复印件);
(六)经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七)项目承担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项目验收没有达到建设内容及标准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作为以后年度的试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验收等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第一批)
一、海南省2014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详见表4)
二、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全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琼建村[2009]154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
第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按权限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参与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原则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资金筹集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以社会扶助为辅的原则。采取中央、省和市县政府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银行借贷一点的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综合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各地人均财力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整合其他省直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求,原则上按照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执行,各市县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列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中央、省级资金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分账核算。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账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即乡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报账制方式,及时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须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未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市县不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在危改户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制定本地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制定的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计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房农户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协议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分期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政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县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验收工程,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尽快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同时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对各市县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机构经费,不得用于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相符合的开支。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各市县财政、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补助范围
主要用于省教育厅和各市县所属的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包括新建或改扩建教学楼、实验楼、科学馆、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分配原则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3〕248号)精神,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开展竞争性分配。经过发布申报通知、省属中学及各市县申报、实地考察、专家按竞争性分配标准评审等步骤,按照“省级扶持、地财配套、前期工作准备充分者优先安排”的原则,从候选项目中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三、分配结果
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表
2014年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专项经费
一、补助范围
主要用于省教育厅和各市县所属的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且项目建成后,能为该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和学校周边群众体育活动提供场所。
二、分配原则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体〔2013〕84号)精神,2014年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专项经费开展竞争性分配。经过发布申报通知、省属学校及各市县申报、实地考察、专家按竞争性分配标准评审等步骤,按照“省级扶持、地财配套,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以前年度未安排同类项目专项资金单位”的原则,从候选项目中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三、分配结果
2014年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专项经费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