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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4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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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一批)

  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理财、廉洁理财的需要,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反腐倡廉建设。为此,省财政厅将分批次对财政专项资金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表。(详见表1)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

  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公示

  一、扶持重点与方式

  (一)扶持重点

  企业开发新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益;

  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新能源与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循环经济和再制造产业发展;

  工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专用设备装备、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事故应急处理装备和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技术装备的发展、产业化和推广应用;

  企业提升装备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加快装备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柔性制造系统、大型及成套技术装备等系统和设备的应用,提升生产和研发测试设备的数字化、系统化、智能化、网络化、自动化水平,提高工业产品品种质量;

  企业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市场营销与售后服务、企业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

  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支持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引导和支持民用先进成熟技术应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

  (二)扶持方式

  采取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为辅的方式。采用贴息方式的优先考虑,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二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对于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可由企业提出无偿投资补助申请,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为省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因财政、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二)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陆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下,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联系人:庄容;电话:0898-68597602)。

  三、申报材料

  请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查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的通知>》(琼工信招〔2014〕94号)。

  四、申报方式与流程

  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市县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市县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正式推荐函一式两份,并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报送推荐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为试行网上申报,也请在http://www.hizw.gov.cn进行网上填报(具体申报办法见省政务中心工信厅审批子网站“常见问题解答”栏)。

  五、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5 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文件及附件电子版请在省工信厅网站“政务公告栏”中下载(http://iitb.hainan.gov.cn/)。

  (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信厅工招处宗永庆65239114、hngxt@sina.cn,省工信厅审批办程伟65203045,省财政厅李元栋68531765)

  

  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第一批)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海南省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表(详见表2)

  二、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第六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年度具体建设内容按照小农水专项工程立项指南确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或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八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申报主体向市县级财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对象的基本资料和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工投劳)方案、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二)市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文件和材料,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申报。

  (三)省财政厅、水务厅组织专家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统一建立项目数据库。财政部、水利部下达资金控制指标后,省财政厅会同水务厅从项目数据库中优选项目,等额编制省级申报项目,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四)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水务厅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市县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下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权限;财政部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后,省财政厅根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申请文件和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结论,拨付项目中央资金,同时预拨省级配套资金。

  第九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本市县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审查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代建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财政、水务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下转A10版

  上接A09版

  第三章  资金投入和分配

  第十一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政府投入、鼓励农户投工投劳,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要设立小农水补助资金,逐步增加投入,不断扩大规模。省级财政至少要按1:1比例与中央配套投入;市县财政至少要按中央与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10%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高标准菜田建设,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的;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着力改善贫困地区农民口粮田灌排条件。

  第十四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节水灌溉面积等;“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县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市县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根据小农水补助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实行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补助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水务厅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年度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七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省水务厅可向财政厅申请,从省级财政小农水补助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规划编制、论证审查、管理培训、检查验收、奖励各市县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成绩突出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信息发布等。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可从中央及市县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  

  省级、市县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均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护

  第十八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申报主体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的管护。若项目申报主体无能力组织项目实施的,可同当地水务部门签署项目代建协议和明确投工投劳方案,在项目法人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要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在合理的工期内,要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补助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实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卡》,上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完成的项目建卡管理,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市县级财政、水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水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做好农民投工投劳登记,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并且每月10日前向省水务厅报送工程进度情况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水务厅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报送上年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对市县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在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并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第一批)

  一、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亩。(见表3)

  二、项目投入标准

  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1300元/亩;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市县在上述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在多筹集地方财政投入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 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下转A11版

  上接A10版

  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专项资金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1〕57号)以及《关于2012年度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第二批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琼财建函〔2012〕636号)中的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单位承担的2012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外项目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验收,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经研究同意拨付项目扶持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2014年资金拨付情况(第一批)

  拨付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365万元,用于海口至太原商流链条冷链系统、销售专柜、检测系统等子项目。  

  拨付长春市广吉现代农贸有限责任公司316万元,用于海口至长春商流链条冷链系统、销售专柜、检测系统等子项目。  

  二、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精神和《海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有利于完善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安全,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 海南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二) 海南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三) 天津环渤海热带(海南)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

  (四) 销地交易配送专区项目建设;

  (五) 产销商流链条建设;

  (六) 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七) 海南农产品信息服务项目建设;

  (八) 海南农产品现代物流调运服务平台建设;

  (九)经财政部、商务部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批准的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一)海南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海南省外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海南省商务厅推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意见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省商务厅将申报、推荐资料集中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及资金补助数额,编制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将项目安排和补助金额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项目内容和标准建设,且企业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市县财政局根据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将项目补助资金的50 %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余50%的补助资金待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外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向由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实施项目所在地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做出确认意见后,向海南省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补助资金原则上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按规定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受委托机构对项目验收后,将报告按规定期限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抄报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省外有关商务厅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海南省内市县商务部门对承担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具体的项目清单;

  (三)项目发生实际投资的,提供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发生贷款的,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验收合格的文件(复印件);

  (六)经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七)项目承担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项目验收没有达到建设内容及标准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作为以后年度的试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验收等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第一批)

  一、海南省2014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详见表4)

  二、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全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琼建村[2009]154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

  第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按权限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参与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原则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资金筹集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以社会扶助为辅的原则。采取中央、省和市县政府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银行借贷一点的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综合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各地人均财力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整合其他省直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求,原则上按照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执行,各市县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列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中央、省级资金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分账核算。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账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即乡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报账制方式,及时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须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未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市县不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在危改户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制定本地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制定的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计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房农户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协议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分期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政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县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验收工程,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尽快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同时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对各市县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机构经费,不得用于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相符合的开支。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各市县财政、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补助范围

  主要用于省教育厅和各市县所属的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包括新建或改扩建教学楼、实验楼、科学馆、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分配原则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3〕248号)精神,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开展竞争性分配。经过发布申报通知、省属中学及各市县申报、实地考察、专家按竞争性分配标准评审等步骤,按照“省级扶持、地财配套、前期工作准备充分者优先安排”的原则,从候选项目中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三、分配结果

  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表

  2014年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专项经费

  一、补助范围

  主要用于省教育厅和各市县所属的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且项目建成后,能为该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和学校周边群众体育活动提供场所。

  二、分配原则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体〔2013〕84号)精神,2014年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专项经费开展竞争性分配。经过发布申报通知、省属学校及各市县申报、实地考察、专家按竞争性分配标准评审等步骤,按照“省级扶持、地财配套,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以前年度未安排同类项目专项资金单位”的原则,从候选项目中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三、分配结果

  2014年中小学体育场馆建设专项经费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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