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
强制不能用车属侵权
草案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吴晓灵委员直言建议删除第45条,“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很多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持相同意见。
长期措施应从源头治理
“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哪里?”辜胜阻委员说。
吴晓灵委员认为,长期的治理措施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减少排放;再有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比如拍卖车牌号,所有拍卖的车牌号费用最后都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部分区域停车费用;限制空车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即使授权也要限定条件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个利益平衡问题。”沈春耀委员说,问题是“度”在哪里,“理”在哪里?需要有很好的政策说明。现在的45条似乎还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临时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态化”和“永久性”的。这里只是说“可以”,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授权。
董中原委员和李安东委员表示,即使保留这一条,也必须明确政府的补偿措施,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否则政府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