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3.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价格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4.受理和调查价格举报投诉案件等。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目标
依法行使价格行政执法权,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作用
1.促进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2.落实价格改革措施
3.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4.防范市场价格异动
5.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6.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价格监督检查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5.对拒绝缴纳违法所得或罚款的被查单位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价格主管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7.对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般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8.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0.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可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