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39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辉跃与被执行人富阳市大千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仲裁裁决书第1项为:被执行人富阳市大千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登记证号HK115398号项下座落于海口市金花路7号华强小区6号楼1层8号铺面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曾辉跃名下。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