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回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以营业执照遗失为由向我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时,隐瞒了营业执照未遗失的真实情况,并向我局提交了加盖擅自刻制公司公章的申请材料。你公司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公司营业执照缴回我局。逾期不缴回的,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