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9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联合惩戒
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本报讯(记者陈怡 通讯员邢斌)为了加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同时,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和操作程序。

  早在去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即俗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从去年10月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将会把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确保在今年3月31日前实现信息的推送,并由相关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黑名单”制度的落实方面,我省地税部门已于去年10月11日印发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对符合标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应对税收违法相关信息进行公布: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偷税案件报送总局,并由总局向社会公布;查补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偷税案件报送省局,由省局向社会公布;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4.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为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 “黑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我省地税部门还将在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税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明确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方式方法,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进一步推动出台并实施税收违法行为联合惩戒联动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推进对公布信息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联合惩戒将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海南新闻经济
   第005版:深读社会观察
   第006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7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8版:海南新闻社会/民生
   第009版:地税周刊
   第010版:金融周刊
   第011版:金融周刊
   第012版:农博之梦
   第013版:中国新闻
   第014版:中国新闻视点
   第015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6版:世界新闻社会
   第017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8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9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20版:房产家装周刊
服务“走出去”企业 支持“一带一路”战略
税务部门十大举措 服务“一带一路”
联合惩戒 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助企业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