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反馈处理机制方面,《规定》明确“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利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镇违法建筑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等十多种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筑被拆除后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影响市容市貌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城市交通的,对建设单位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