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大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阳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发公司)、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公司)、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顺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394号裁决书,裁决: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保发公司名下琼山籍国用(府城)字第3955号、39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运鸿公司名下琼山籍国用(府城)字第3957号、3958号、3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运顺公司名下琼山籍国用(府城)字第3960号、3961号、39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大阳公司名下。三被执行人应将前述八宗土地上共同开发的香江豪庭房地产项目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大阳房公司名下。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项目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项目。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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