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出生的段守荣,大学文化,四川蓬溪县人。2008年至2014年,在担任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和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深某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工程包工头肖某某等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478万元和港币10万元。
另查明,段守荣在侦查阶段被追缴及退缴赃款共计114.2万元、港币10万元,查封涉案房产两套及车位两个。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段守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段守荣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