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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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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归劳动保护本意的法规点赞

  ■ 金海燕

  《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当气象台发布高温、低温、台风、强对流、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特殊天气红色预警时,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单位外,其他单位应及时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作为具有法规性质的地方“政府令”,明确在特殊天气里,应当采取停产、停工和停业的措施,避开特殊天气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出台这一全面针对各种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规章,值得我们点赞。在全国范围内,出台全面针对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规章,宁波是第一个。宁波也由此开创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新领域,这也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

  劳动保护,不仅要对劳动者在不利于生命和健康保障条件下付出的劳动,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譬如在高温季节要发放高温补贴,更重要的是,要让劳动者拥有对危害生命和健康的恶劣条件说“不”的权利。《办法》规定,气象台发布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发布大气重污染最高红色预警时,应避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这些规定,把过去我们习惯的“战高温”转变成今天的依法“避高温”,把“人定胜天”转变成了承认“天”的威力,这是对劳动保护范围的扩大——把高温季节的特殊性劳动保护,扩大到了各种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同时,这也是对劳动保护理念的一次本意回归:劳动保护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

  当然,制定这些回归本意的劳动保护规定,只是真正尊重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第一步,更繁重的任务还在于落实。生命至上的劳动保护规定,过去也曾有过出台,譬如在煤矿事故高发的那些年,安检局曾经出台过“安全措施不落实,矿工有权拒绝下井”的规定,还曾有“矿领导必须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但并没有听到过有哪位矿工行使了“拒绝下井”的权力,此后发生的多次矿难,也说明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只有保障尊重、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法规真正得到落实,才能使每一位劳动者真正感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体恤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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