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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书

  海土权字[2015]1号

  伍春雷、伍仁渝:

  根据海口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7月16日下发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海土资审字【2015】115号),要求你们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交回海口市国用(2012)第0073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办理注销登记,但逾期你们未交回该土地证,现决定注销该土地登记,海口市国用(2012)第0073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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