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初,三亚某银行向三亚城郊法院提出三宗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法院受理该三宗案件后,向该银行送达了包括《诚信诉讼提示书》及《诚信诉讼保证书》在内的相关诉讼文书并作出了相应释明。然而,该银行直至审理期限届满既不派委托代理人到法庭接受询问、不提交证据原件供核对,也不填写由负责人签名、其单位捺印的《诚信诉讼保证书》,人为地导致了案件审理的迟延。
合议庭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据了解,推行《诚信诉讼提示书》及《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作为省高院落实中央、省委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建立诉讼诚信体系、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引导和制约作用以及维护司法公信重要作用的重要举措,已于今年5月11日起在海南省法院全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