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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1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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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举报奖发不出去尴尬了谁?

  ■ 李英锋

  2014年1月,安徽省环保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并报销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的往返路费。然而,一年多过去了,仅有一名举报人领取了奖金。(8月31日《人民日报》)

  又见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发不出,而之前,这样的尴尬事已经多次发生。“举报奖发不出”为何成了老大难?笔者以为,根源在于有关部门的发奖机制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还欠完善欠科学,难以取得举报人的充分信任,难以激发公众的举报热情。

  举报人大多是与被举报人有利益冲突或者关联的人,举报人不积极或不敢领举报奖大都是怕暴露了身份遭受打击报复,惹来麻烦。

  当前,无论是针对腐败案件的举报,还是针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我国的举报人保护机制都还存在很多空白、缺陷、漏洞,都还过于分散、模糊、狭窄,都还不够科学、严谨、有力。主要表现在:一个举报线索的处理环节过多,往往要涉及受理、审批、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答复反馈等多个环节,知晓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人很多,而一旦某一环节的办理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处置方法不科学或存有徇私报信行为,那么,举报人的身份就很容易泄露;保护举报人权益的法律规定零星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且这些规定大都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笔者以为,政府应对症下药,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其一,完善、整合、细化有关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明晰责任和措施,让相关单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二,制定科学简约严密的举报线索处置流程,减少环节,控制知晓者范围,明确知晓者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并利用技术手段采取加密措施;其三,接受匿名举报,扩大奖励范围,推行密码举报、密码领奖模式;其四,把确定领奖方式的主动权交给举报人,让举报人决定领奖的地点、时间、过程等事项,给举报人最强的安全感;其五,如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泄露,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及时干预,除给予打击报复者严惩,还要依法调查原因,追究泄露信息者的法律责任。

  其实,公众对环境违法、安全生产违法等行为有着强烈的举报意愿,如果举报的门槛更低,举报的流程更便捷,对举报人的保护更到位,且查处违法行为更坚决更高效,那么,公众的举报热情就能够全面释放,“举报奖”还愁发不出去?

  本版言论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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