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1993年5月12日购买华昌大厦(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69号)17层2号、3号、4号的房产,经双方合同约定,卖方如不能办理房产证至我公司名下,则卖方赔偿我公司双倍定金,其余房款退回我公司,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但至今,卖方未给我公司办理房产证,也未退还我公司购房款,更未双倍退还定金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故我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将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产证。如相关权利人有任何异议,请于本声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否则,公告期满,我公司将依法办理该几套房的产权证。
特此声明
海南金琼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