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舜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志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海中法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志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现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建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水仙路3号“达嘉豪园”项目未出售的地下车位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10、011、012、013、014、015、016、019、020、021、024、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6、047、048、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0、061、062、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74、075、076、077、078、079、080、081、082、084、085、086、087、088、089、090、091、092、093、094、095、096、097、098、099、102、103、104、105、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号共计109个停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财产的转让、过户、抵押等事项,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