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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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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

村务监督委员会具有知情权质询权

  本报海口10月13日讯 (记者陈蔚林 王玉洁)记者从昨天上午召开的全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会议上获悉,为建立健全党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推进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规程》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等讨论决定的事项,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收集、受理和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止、纠正村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村集体和广大村民合法权益。

  《规程》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监督,具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调查权、建议权、督查权、评议权等权利,应当承担起对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村务公开、村级“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工程项目、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履职任职和廉洁自律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的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自行撤销,其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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