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新的职能,开拓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发展空间,也更能体现人民司法的公信力,更有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
会议要求,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要按照我省方案中确定的条件来掌握,即要把握好个体素质,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要并重。同时还要把握好整体素质,注重人民监督员结构,要保证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确保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占到相当比例,同时要适当考虑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各市县司法局要科学调度、合理安排,除安排一名局领导分管外,还要指定一名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任务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