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土资龙华字[2015]699号
蒙定业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海口市面前坡东村185号,土地总面积为108.62平方米宗地的司法判决过户手续。经调查,该宗地使用者潘正恒持有的海口市国用(2001)字第482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108.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龙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2014)龙执字第2055-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判决过户至蒙定业名下,现通告注销,上述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对此有异议者,请自通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我局龙华分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给蒙定业核发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联系人:梁先生,电话:68531110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