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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收受贿款13万余元
秀英区教育局
一工作人员获刑10年
  本报海口3月3日讯 (记者计思佳 通讯员胡坤坤)从2005年起,廖永裕担任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从2009年12月起,他还兼任秀英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校安工程协调、资金管理、结算、验收等工作。任职期间,廖永裕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方在工程协调管理、进度款支付及验收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寰等12人的贿赂款共计13.2万元。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其中,在西秀中心小学教学楼重建、加固维修工程和海南职工秀英子弟学校教学楼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廖永裕在资金拨付、工程管理协调等问题上为施工单位老板蔡某寰提供帮助,2013年3月收受了蔡某寰送的5万元。在石山中心小学教学楼、电教楼加固维修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廖永裕为施工单位老板陈某林提供帮助, 2011年8月收受了陈某林送的8千元。在长流中心小学教学楼重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廖永裕为施工单位老板张某洲提供帮助,2011年8月期间收受了张某洲送的0.6万元。在东山中学一二号教学楼及办公楼、食堂加固维修工程建设过程中,廖永裕为施工单位老板王某福提供帮助,2010年7月期间在秀英区政府收受了王某福送的1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廖永裕收受的13.2万元中,2.9万元用于发放或准备用于发放补贴给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人员,其余用于其个人日常开销。案发后,用于发放或准备用于发放补贴的2.9万元已由相关人员上缴,其余的10.3万元廖永裕家属已全部上缴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永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廖永裕上缴全部赃款,认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永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廖永裕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廖永裕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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