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在监理我公司开发的“牧屿云天”1#、2#、3#、12#楼工程时,因监理资质过期,2015年8月13日定安县住建局依法向贵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建罚决定【2015】第4号),罚款463310.90元。由于贵公司至今未缴罚款,导致上述工程无法验收,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我司多次找贵公司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贵公司办公地无人,也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法人代表王言仿。为此,我公司决定代贵公司缴纳463310.90元罚款,之后再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代缴款项。
如贵公司对我公司的代缴行为有异议,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公司书面提出,逾期我公司将按本通告代贵公司缴纳罚款。
海南定安恩威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