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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5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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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琼海地税第一分局 罚告〔2016〕1号

  琼海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02780740885)

  你单位开发的“泰华家园”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6年4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泰华家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拟处罚金额:5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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