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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损害生态环境将终身追责
  本报海口5月18日讯(记者周晓梦 通讯员向玲 罗祥武)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党政领导干部是地方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者,如何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建立正确的政绩观,确保科学决策和遵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当前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挑战。因此,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说,《实施细则》出台是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通过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从而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总共有26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细则》适用的党政领导追责对象和范围、损害责任追究原则、4种领导干部类型下的44种追责情形、损害责任追究主要方式、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以及明确各类追责对象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责任等。

  尤其是,《实施细则》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规定的追责形式主要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见A06—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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