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相关政策规定,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外,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同)须在2016年6月1日前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