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张某为琼A2***2吊车向被告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4年9月14日中午13时30分许,在海口市椰海大道碧海丹城二期工地拆卸塔吊现场,张某经江环公司聘请操作琼A2***2吊车将塔吊标准节从东面吊到西面的过程中,塔吊标准节甩动撞击到黄某太头部,致其受伤倒地。9月17日,黄某太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张某向黄某太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30万元及医疗费1万元。张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本起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第二,本起事故的责任尚未划分,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范围,故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秀英区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