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佳佳与被执行人张国林、朱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海南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国林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城东管区椰景花园别墅B型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79940号,建筑面积457平方米)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00628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66.18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海南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刊登了三次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孙佳佳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变卖房产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城东管区椰景花园别墅B型7号房产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79940号,建筑面积457平方米)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00628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66.18平方米]。 二、 变卖价格:人民币270万元,过户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 三、 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 四、 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愿意以(2015)琼山执字第23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及方式购买变卖房产”,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注明联系方式。 五、 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购买。 六、 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吴法官
联系电话:65855836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