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院东沃选钛厂:
2012年11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海南国佳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厂名下的工业用地进行现价评估(土地证为万宁市国用(1997)字第06号),评估价值为920.87万元,并将该宗土地以评估价值920.87万元抵偿万宁南滨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你厂将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值用于抵偿债务的行为,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6538434.00元。我分局已采取实地送达、报纸送达等多种方式通知你厂申报纳税相关事宜,但你厂至今仍未缴纳上述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厂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述税款6538434.00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整,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我分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省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