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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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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分别与我司签订了位于南沙路万瑞广场B202号和B107号商铺的《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万瑞广场B202号和B107号商铺租给贵公司使用,贵公司按期交付租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即将两商铺交付给贵公司,但贵公司自2016年6月起拖欠我公司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共计 117163.00 元。我公司多次致电、发函贵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时至今日,我公司仍未收到任何款项及贵公司的书面答复。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现我公司正式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解除与贵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关于位于南沙路万瑞广场B202号和B107号商铺的《租赁合同》。2、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我方办理移交手续将商铺移交给我方,并撤离所有人员和结清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3、请贵公司立即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及截止至商铺移交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如果贵公司逾期办理移交手续、逾期撤离所有人员及逾期支付所有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我方将采取强制清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海口瑞恒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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