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6年9月7日起阻止你出境。
你对本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