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0108执430号执行裁定书及中兴华房(鉴)字[2016]第07114号房地产价值鉴定报告书,内容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郝湘华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96号奥林匹克花园5号楼阿波罗华庭28A号房产的产权(产权证号:HK213661)。二、上述房产于鉴定时点2016年6月2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额为208.91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捌万玖仟壹佰元整,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平均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0877元/m2。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