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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
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流经市县,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本报海口9月27日讯(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颜华)今天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海南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系列改革试点情况进行通报。全省法院将大力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案件及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的审判力度,保障和服务海南绿色发展。

  发布会指出,本次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省二中院在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在两大自然保护区设置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聘请司法信息员,提供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参与案件调解和开展法治宣传;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聘请调解专员,采用多种方式化解环境资源纠纷;试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结合海南省情进一步加大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四大类”案件的审判力度。

  此外,为方便群众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可委托所辖基层法院对该市县辖区内发生的应由集中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当事人可就近选择相应的市县法院就环境资源案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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