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1967年出生,海口灵山镇人)驾驶一辆黑色长安铃木越野车,载着被告人钟某某(1977年出生,海口灵山镇人)到位于海口市海府路金誉酒店停车场旁的鸥海钟表配件批发店。钟某某利用事先携带的十字型钥匙拧开该店铺卷闸门,钻入店中窃取店内现金5000元、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仿真手表20块以及手表机芯、蓝宝石镜片、手表配件若干。钟某某将所盗物品用两个麻布袋包装后离开店铺。
经鉴定,被盗的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91536元。
此外,2015年5月,钟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3000元的价格,向外号“南仔”的男子购买一辆五菱面包车,并将该车车牌号更改后自行使用。案发后,经查证,该车系被害人张某于2014年被盗车辆。2015年7月12日,民警在灵山镇福同村将钟某某抓获,并从钟某某家中缴获枪支一把。经鉴定,该枪支系自制长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冯某某共同盗窃现金及物品共计9153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钟某某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同时钟某某明知是赃车而购买并使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遂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