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与我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三亚临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海天花园5#、6#外墙涂料包清工合同》,我方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6年10月12日完成外墙施工吊篮的安装工作,并达到施工使用条件,之后我方多次电话联系贵司进场施工,但贵司至今都未进场施工,同时,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已向贵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贵司至今也仍未安排工人进场施工,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及井道架子拆除,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贵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我方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第4项约定,有权解除与贵司签订的合同,现向贵司通知解除该合同,同时我方保留追究因贵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违约责任。 通知人:王系伟
2016年 10 月 25 日
被送达人:三亚溢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