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我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之约定,贵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的租金,且商铺内的墙体不能拆除或改动。截止到2016年10月份为止,贵方已经拖欠三个月(8、9、10)的租金,且我方发现贵方已将商铺内的墙体拆除。贵方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鉴于贵方已经违反合同,我方现正式通知贵方:1、从即日起解除贵我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收回我方商铺。2、请贵方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欠租金并恢复商铺原状。否则,贵方所交七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3、请贵方于2016年10月31日前自行将商铺内的物品搬运、清理完毕。如逾期不办,我方将当做垃圾处理,并由贵方承担所有费用。
特此通知
佛山弘兴医药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