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赋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发布会上说,“三权分置”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为“两权分离”。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在这一框架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都统一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又一重大政策。”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意义深远。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
“农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国家的,90%都是农民集体的,所以我们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10%主要是归国有农垦系统。”他说,“如果从层次来说,大概40%左右的集体土地是村级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组所有。”
韩长赋表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就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2.86万亿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
他强调,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包括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依法获得补偿。流转进来的新经营主体,不能长期撂荒、抛荒,村集体对此有监督权。
他同时承认,有些地方确实有监督机制不健全,集体所有权被虚化的现象。对此,日前印发的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组织民主议事的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