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吴淑深在担任定安县交通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勘察设计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定安县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淑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