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柏前后四次向许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共143.43克。一审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杨某柏提出上诉,省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某祝、李某武、符某权、张某龙、文某海因贩卖毒品,被万宁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
被告胡某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万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