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琼财税〔2016〕1083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