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王某伙同冯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东方市板桥镇某村家中,以“北京七星彩”为参照,通过网站非法经营彩票业务。王某先后发展了多名下线会员向社会公众销售彩票,他则负责统计每期销售彩票的数额,然后与上线老板冯某进行结算。经鉴定,王某非法经营所得金额为407.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销售私彩,扰乱国家福利彩票经营管理秩序,非法经营所得金额为407.1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