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式公寓,《意见稿》拟规定,企业按照公安户籍、流动人口的管理要求,如实查验、按时按地上传所有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保证对住客信息的保密性,配合顾客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拟要求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禁止设置妨害旅客隐私设备或从事影响住客安宁的任何行为等。
对于客栈民宿,《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不得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不得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不得设置侵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