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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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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琼01执112号之一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琼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宏亮、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琼民终180号民事判决的部分内容为:一、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299,899,元及截至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1,178,619元,并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实际欠款本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77476%支付利息;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海口市金濂路1号锦绣京江小区综合楼【建筑面积3778.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字第HK050380;土地面积4988.55平方米,土地证号:海口市国有(2011)第00963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判决书的内容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

  特此公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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