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富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陵工商处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定的处罚内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琼9028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陵工商处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定处罚事项:罚款人民币8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办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琼9028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