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海口市海秀路的乐普生商厦地上第七、八、九、十一层和地下负一层房产,于二00三年十二月由海南洋浦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抵债给工行海南省分行,同时确认双方一切过户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现上述房产已经再次发生多次交易,却未及时缴纳房地产交易税费,至今,涉及上述房地产的交易税费及滞纳金等几千万元均未缴纳(含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税附加、交易费、评估费等),滞纳金仍在继续计算,本次变卖成交款将会用于缴纳拖欠的上述税款及滞纳金,而本次变卖成交后买卖双方仍应缴纳本次交易环节的过户税费。
2、上述房产系乐普生商厦的一部分,因上述房产在办理初始房产登记发证时未相应的分摊公共面积,在此,本公司声明任何受让上述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或使用人均应依法承担分摊相应公共面积的义务,否则,上述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或使用人将不能享有相应公共面积和设备的使用权。
3、上述房产仍拖欠2004年1月至今的公共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日常养护费、公摊水电费、商业管理费等,潜在竞买人应自行解决与实际权利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前述纠纷。
特此公告
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