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购买了我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的宝信小区商品房,并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由于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逾期付款的,须按日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限您在2017年5月25日前向我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的,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保留继续追究您违约责任的权利。附:逾期付款客户名单:购房人/已付金额/剩余房款。丁卫东,已付178953 元,余款178952元;孟少君,已付120770元,余款281796元;向文剑,已付191592元,余款91592元;陈丽萍,已付106559元,余款248636元;铁秀梅,已付68552元,余款159955元;铁秀玉,已付65471元,余款152765元;杨秀荣,已付67427元,余款157329元;糜佳锦、糜家桂,已付142254元,余款142254元;展维月,已付210389元,余款210388元;武晓恩,已付212535元,余款212534元;王海澜,已付216827元,余款216826元;黄籍莹,已付129257元,余款129256元;张玉芳,已付176323元,余款176323元。
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