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各车辆管理所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辆,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原“对车辆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省外车辆转入登记、省内跨地市级管理辖区车辆转移登记和变更地址迁出本辖区业务”的规定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