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洲:
原告朱克鹏与被告李慧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琼0108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李慧洲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克鹏偿还欠款人民币4079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79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6元,由被告李慧洲负担。自公告发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