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1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聚成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01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拥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谭文铁炉水库周边709.54亩国有建设用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1)字第21-0122号]及21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1)字第21-0124号]变更登记至海南聚成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因被执行人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联系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伍卓斌
联系电话:0898-6652279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