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琼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民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琼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内容为: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拥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谭文铁炉水库周边1988.6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896.4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21-0002号,具体界址详见海口市土地测绘院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50712-1、201750712-2坐标示意图]变更登记至海南民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调解书内容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